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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念

民法是起源于欧洲大陆并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框架内进行了智能化,包括编入参考体系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大陆法系经常与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普通法系进行对比。 虽然民法采取法典的形式,但英美法系的法律历来源自未编纂的判例法,这些判例法是由司法判决承认先前的司法判决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先例而产生的。

从概念上讲,民法从抽象出发,制定一般原则,区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它认为判例法是次要的,从属于成文法。 民法经常与调查制度相结合,但这些术语并不是同义词。 法规和守则之间存在关键区别。 民事制度最显着的特征是其法律法规,其文本简洁且适用范围广泛,通常避免特定情况。 民法典的条款包含一般性规定,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往往很长且非常详细。

与普通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考虑判例法,而不考虑任何先例价值。 民法法院通常根据具体情况使用该法典的规定来审理案件,而不参考其他(甚至更高一级)法院的判决。 在实际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判例正在渗透到民法判例中,并且通常在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中得到遵守。

大陆法系可分为:

某种形式的罗马法仍然是现行法律的国家,但尚未尝试制定民法典(安道尔和圣马力诺);

具有未成文法的混合制度的国家,其中民法是权威的学术渊源,但普通法也有影响力:苏格兰和罗马-荷兰法国家(南非、津巴布韦、斯里兰卡和圭亚那);

具有编纂混合制度的国家,其中民法为基本法,但公法深受普通法的影响(波多黎各、菲律宾、魁北克和路易斯安那);

斯堪的纳维亚法律体系本质上是混合的,因为其基本法是民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普通法的混合体,并且已部分编纂成法。 同样,海峡群岛(泽西岛、根西岛、奥尔德尼岛、萨克岛)的法律结合了诺曼普通法和法国民法。

拥有超越单一民法典的综合法典的国家,例如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日本、智利、墨西哥、俄罗斯、西班牙:最后一类通常被认为是民法体系的典型。

民法典的一个著名例子是《拿破仑法典》(1804 年),以法国皇帝拿破仑的名字命名。 拿破仑法典由三个部分组成:

人身权利

物权法和

商业法。

另一部著名的民法典是《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或 BGB),于 1900 年在德意志帝国生效。 德国民法典影响很大,启发了日本、韩国和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1907年)。 它分为五个部分: